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
与此同时,深交所同步就多项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初审编辑:
证监会发布的4部规章草案,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做了规范和完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规定了注册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注册制下发行承销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要求,更加突出注册制理念、注册标准以及标准执行的统一。
创业板设立于2009年,上市公司总数811家。十多年来,创业板市场逐步发展壮大,聚集了一批优秀企业,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改革对创业板市场基础制度做了完善。一是构建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二是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转融通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三是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完善退市制度,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多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这些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则。
深交所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的《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中国证监会日前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深交所也于同一日就多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在新证券法施行后,注册制入法,同时明确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品种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具体的注册程序,完善了创业板小额快速发行方式,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精简了定向增发的审核环节。
新股发行定价不设限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在科创板试点施行注册制成功之后,创业板试点施行注册制即被提上日程。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次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就是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建设,实施一揽子改革措施,健全配套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创业板因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而生。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基于板块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特点,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明确了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强调了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强化内控要求,各尽其责、合力把关,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在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参照科创板的做法,在坚持规范、透明、公开,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证监会对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做好工作衔接,自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之日起,证监会不再受理创业板IPO申请。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证监会将与深交所切实做好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
(责任编辑:admin)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互联网,本站仅作为分享,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等情况,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加速推进 https://www.dachanpin.com/a/cpsj/8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