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银四,被求职者视为找工作的“良辰吉日”,不少人摩拳擦掌,想在这期间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
需要大家警惕的是,越是这种时候,求职的“隐藏陷阱”也越多……
最近,微博热搜也常见此类内容,求职不警惕,入坑两行泪,今天给大家曝光三大求职陷阱,一起擦亮双眼!


警惕企业「乐捐」制度
最近,广州一位女士的求职经历登上了微博热搜,她称,自己找工作有点心力交瘁,当时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被录用了。
没想到的是,在办理入职时,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

图片来源于微博(如侵删)
“乐捐”从字面上理解是员工自愿捐款的行为,但在某些规定“乐捐”制度的企业规章制度中,多数都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员工一旦违反某些管理性规定,都由企业强制“乐捐”,“乐捐”款项直接在工资中扣除。
对此,众多网友表示“很开眼”:

图片来源于微博(如侵删)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罚款处罚且处罚有金额限制。用人单位有权处罚违纪的员工,但采用这种所谓“乐捐”形式的经济处罚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划重点
在遭到“乐捐”罚款时,你可以:
· 拒绝,必要时可以依法;
· 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情况严重的,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警惕劳动合同不写薪资构成
现在有些公司真的特别滑头,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上耍各种小心眼。
有一种常见现象是,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劳动报酬”里关于薪资的详细构成信息是用斜线划掉。
大家不要小看这一点,这是存在风险的,如果以后对工资构成产生纠纷,将无法通过合同取证。

图片来源于微博(如侵删)
划重点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你要注意:
· 确认好三方协议,弄清楚劳动合同的相对方到底是谁;
· offer并不能证明建立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最重要的是工资构成、岗位、工作地点,这些都是经常发生劳动争议的地方。

警惕利用试用期“耍流氓”
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员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出现“滥用试用期”的现象,通过设置种种套路把“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廉价期”。
据调查,有的企业以三方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签约、要求试用期转正后再签劳动合同、或在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借故收回;有的企业恶意约定长时间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直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在就业合同中规定“霸王条款”,合同内容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等等。
划重点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了不同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下面是播妞精简版:
·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试用期≤1个月
·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试用期≤2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3年
试用期≤6个月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
睁大眼睛,迈稳求职第一步
希望找工作的朋友们
都能在这个金三银四“满载而归”
✊✊✊
评论区聊聊
你在求职面试时遇到过哪些奇特经历?
留言分享一下吧!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互联网,本站仅作为分享,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等情况,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满满14条「乐捐」制度火上热搜!网友:真开眼了! https://www.dachanpin.com/a/cyfx/10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