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在职,那边却可以创业,鱼和熊掌得兼的事,自然要遭遇质疑。况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薪水是由纳税人付的,凭什么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成为了“特权”人士,既可以享受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又可以外出创业。而所谓的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恐怕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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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一天,就要全心全意为单位工作,一心不能两用。这对于谁都是一样的,虽然从当前创业的大形势下,调动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是相当必要的,要知道科研人员有创业能力,但最缺的就是“创业精神”,他们最怕的是那种“下海”,害怕被“海水”淹了,让一些科研人员离职创业,恐怕是相当难的,对于科研人员创业,一旦成功,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也能够带动更多的人就业,然而,这不是实施“在职创业”的理由,因为这么做,一方面给予一些科研人员“特权”,出现不公平,另一方面恐怕也难以让创业真正成功。有个词“背水一战”,拖泥带水的创业能够带来什么效益呢?
要么“在职”安心工作,要么离职创业,两者不能混淆。允许“在职创业”又经过了谁的同意?这样的规定还是尽早取消为妙。
其实,“在职创业”最大的问题是不公平,同样是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能“在职创业”,其他人却不能。况且,“在职创业”如何保证不影响工作?如何保证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在没有监督的情形下,谁都无法保证自己就是个好人。当单位利益和自己的利益出现矛盾时,也难以顾及了。
允许“在职创业”,看起来很美,似乎能够一下子调动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但从现实来看,恐怕未必,真正具备创业的科研人员,是不会留恋单位的那点福利的,被单位拖住,反而施展不开。可害怕“下海”的科研人员,恐怕是不敢主动辞职的,虽然在“在职创业”的诱惑下,也去尝试,却未必有什么效果。畏首畏尾是做不成什么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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