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增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若在同一证券公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同一证券公司不同营业部转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无需重复核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条件,普通投资者也无需再次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若到另一证券公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另一证券公司的,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且普通投资者还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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