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根据其投资期限的不同,将分别适用不同的减持比例限制,具体内容请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具体内容请参考相关规则;由于子公司临港奉贤地区的生产场地已经顺利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并且已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本次透景诊断工商变更对其住所、经营范围相应变更。谢谢!
董秘回答(透景生命SZ3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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